(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罗XX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XX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68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XXX,暂住XXX。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陈泽超,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5)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XX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麦焯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XX及其辩护人陈泽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至案发,被告人罗XX在本市南城区白马袁屋边阜东路90号经营幸之助成人用品店,销售成人用品。2007年开始,罗XX应客户的要求通过非正常进货渠道在本市万江区共联鸿宇大酒店旁太君堂成人用品批发市场爱源成人用品店、百汇成人用品店、幸福人家成人用品店等地方以每盒10元购进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再以50-6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以20元购进1瓶标示为“Vigour800”的产品,打算以50-100元出售。共获利约80元。2014年11月7日13时许,公安人员检查时缴获该店尚未销售的1盒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及1瓶标示为“Vigour800”的产品(经鉴定,上述药品均为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并将罗XX拘传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罗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缴获的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等假药(照片),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原籍材料,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及现场检查笔录,扣押清单,通话记录,关于核查“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真伪的复函,辉瑞制药有限公司关于利用外观识别药品批号的方法鉴定假冒样品的说明,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证人汪XX的证言,证人何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罗XX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XX无视国法,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以销售假药罪对被告人罗XX定罪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家庭困难,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视被告人罗XX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XX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5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 彬审 判 员 黄俊哲人民陪审员 程卫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龙军(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4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