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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户执字第0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吴占仓与林长海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占仓,林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执字第01004号申请执行人吴占仓,男,1942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林长海,男,汉族,1939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1996)户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000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诉讼费750、执行费200元。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对该案重复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执字第010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天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付 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