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陈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015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务农。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7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查获,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陂检公诉刑诉(2014)7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世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1日晚23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其位于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大教村陈大教湾83号的家中向杨某、黄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麻果”)3颗,获赃款人民币200元,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陈某家中搜缴疑似毒品的红色颗粒10颗,塑料管包装的白色晶体颗粒1袋,现金人民币200元,从杨某身上查获其购买的毒品“麻果”3颗。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上述检材共重1.27克,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黄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现场收缴毒资、毒品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毒品检验鉴定书、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户籍证明;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某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对案涉毒品、毒资依法应予以没收。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2015年2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对案涉毒品、毒资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 庆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鸿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