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破(预)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二连市金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市金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破(预)初字第1号申请人二连市金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二连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巴格那,职务总经理。2014年12月8日,二连市金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应付账款及借款已全部到期,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认为:申请人二连市金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虽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并于2009年在我市开发金狮富邦国际项目,但其多数债务均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巴格那个人借债,且无证据证明其将借款用于申请人公司经营中。另部分债权人已经过诉讼并进入执行程序,申请人的财产已分别被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我院查封。故对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二连市金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贰份,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赛 西审判员 那仁呼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韩继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