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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西法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陈景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阳西法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阳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权,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阳西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阳西县沙扒镇。因吸毒于2014年9月24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同日被强制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4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讼刑诉(2014)第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权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宗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16日前后,被告人陈某权在阳西县沙扒镇的小巷子里,分别两次将价值各50元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同年9月24日,公安民警在阳西沙扒镇书村第一小学门口将被告人陈某权抓获,并当场在其身上缴获可疑毒品0.2克,经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缴获的可疑毒品检验出海洛因成分。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记录及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缴赃笔录、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指认照片、通话记录、鉴定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强戒决定书、证人陈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权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刑罚。被告人陈某权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向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恰当,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陈某权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止)。二、缴获的涉案毒品(共重0.2克)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汝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