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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临朐县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宇、颜世铭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朐县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马宇,颜世铭,山东恒润铝业有限公司,临朐县宏昌橡塑有限公司,临朐县宏鑫建材有限公司,吴绍金,刘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152号申请执行人临朐县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立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宇。被执行人颜世铭。被执行人山东恒润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宇,总经理。被执行人临朐县宏昌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宇,总经理。被执行人临朐县宏鑫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绍金,经理。被执行人吴绍金。被执行人刘金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朐县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学东执行员  张来春执行员  蔡洪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相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