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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春法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黄某兰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兰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阳春法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兰,女,1980年8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汉族,高中文化,从事酒店服务工作。因本案于2014年8月27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阳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26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阳春市人民检察院以春检诉刑诉(2014)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兰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丽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25日,被告人黄某兰向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申请了一张信用额度为80000元的“移动商盟”信用卡(卡号为6226550001105161),黄某兰用该卡透支所得的钱用于做生意及日常花销。2013年12月2日黄某兰的信用卡开始逾期,至2014年1月10日黄某兰账户欠款本金94331.43元。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以电话、邮件等方式向黄某兰催收透支款,并于2014年4月2日和5月2日二次寄出信用卡欠款催收函。2014年6月25日中国光大银行委托的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也寄出了“信用卡欠款催收律师函”,但黄某兰仍拒不还清透支款。至2014年8月30日,黄某兰的家属才代黄某兰退清了透支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蔡某彬的证言,申请书、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说明,抓获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及被告人黄某兰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本金94331.43元,经发卡银行二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黄某兰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能自愿认罪,通过家属还清了透支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兰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兰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罚金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林向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晓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