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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袍执费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绍兴市鑫和平印染厂与绍兴市天来坊针纺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鑫和平印染厂,绍兴市天来坊针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81号(2015)绍越袍执费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鑫和平印染厂。负责人周建。被执行人绍兴市天来坊针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苏文。原告绍兴市鑫和平印染厂与被告绍兴市天来坊针纺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绍兴市天来坊针纺有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绍兴市鑫和平印染厂代偿款人民币93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因被告绍兴市天来坊针纺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故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绍兴市天来坊针纺有限公司名下座落绍兴袍江马海海塘路房屋及土地由另案查封,并已在处置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要求参与分配。因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建敏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代理审判员  董 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鲁 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