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一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9-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温文琼与被告陶正红、王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温文琼;陶正红;王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20号原告温文琼,女,1967年生,住元江县。被告陶正红,男,1976年生,住元江县。被告王兵,男,1969年生,住元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文琼与被告陶正红、王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文琼以被告方已赔偿其损失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文琼在本院对本案尚未作出判决前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文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温文琼负担。审判员 苏 栩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钱俊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