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简阳民初字第3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03

案件名称

汪勇与四川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谭植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勇,四川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谭植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简阳民初字第3321号原告:汪勇,男,汉族,1985年4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四川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简阳市。法定代表人:赖国春,总经理。被告:谭植树,男,汉族,1960年8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勇诉被告四川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谭植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勇于2015年1月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勇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元,由原告汪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德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朱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