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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魏巧花、汤远记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巧花,汤远记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古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古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巧花(别名曾榕,绰号“小龙女”),女,1983年l0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古田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O月15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l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被告人汤远记(曾用名汤远文,绰号“永文”),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古田县。2003年11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因��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古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古田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公诉刑诉[2014]1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巧花、汤远记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巧花、汤远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中旬至9月5日间,被告人魏巧花、汤远记先后在古田县城东街道廷元里村、常坝村及食用菌基地后山菇棚等处开设赌场,聚集陈某、潘某、魏某等20余人以“捋饼”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魏巧花、汤远记从中非法渔利人民币26000元(其中被告人魏巧花渔利��民币20800元、被告人汤远记渔利人民币5200元),同年9月5日,该赌场被查获。另查明,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魏巧花在古田县被抓获;被告人汤远记于2014年12月1日主动向古田县公安局投案。庭审后,被告人魏巧花、汤远记亲属分别代为退赃人民币20800元、5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巧花、汤远记在庭审中并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潘某、魏某、林某、叶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古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被告人魏巧花、汤远记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巧花、汤远记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均能成立。被告人汤远记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汤远记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魏巧花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魏巧花、汤远记积极退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巧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8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3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汤远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2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魏巧花、汤远记分别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0800元、5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国贤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兰凌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