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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武法民二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韶关核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韶关市曲江区大坑口建材供应站石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核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韶关市曲江区大坑口建材供应站石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武法民二初字第382号原告:韶关核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世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雪华,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杨,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韶关市曲江区大坑口建材供应站石场。负责人:郑伟锋,该石场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斌,韶关市武江区西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核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韶关市曲江区大坑口建材供应站石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核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95元,减半收取689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汤桂新审 判 员  李俊俊代理审判员  吴 放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侯嘉琳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