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章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209号原告贾某某,女,生于1973年10月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2年4月1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受理的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庆坤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