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珠横法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任慧君与张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慧君,张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横法民初字第204号原告:任慧君,女,1970年5月19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澳门。委托代理人:陈克军,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凯,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慧君诉被告张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慧君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慧君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张凯的起诉,系原告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慧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慧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志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颖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