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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民终字第1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刚与张坤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坤明,陈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民终字第18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坤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刚。上诉人张坤明因与被上诉人陈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4)武邹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坤明于2015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坤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坤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12元,减半收取756元,由上诉人张坤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 扬 飞审 判 员 奚��旭代理审判员 袁 海 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