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2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来新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子沾、刘海霞、新乡市东风运输有限公司、安阳吉星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来新华,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王子沾,刘海霞,新乡市东风运输有限公司,安阳吉星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27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来新华,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委托代理人李玉军,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华兰大道509号。法定代表人崔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国滨,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子沾,男,195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霞,女,195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子沾妻子。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升,男,系王子沾、刘海霞之子。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丁军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东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宏建,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玉军,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吉星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昌大道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张诚意,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庞兆超,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来新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子沾、刘海霞、新乡市东风运输有限公司、安阳吉星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3)滑民一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来新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乡分公司均不服,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来新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上诉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来新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上诉费用,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来新华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红伟审 判 员 丁伯顺代理审判员 苗 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永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