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新民初字第3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成都市新易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李晓东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新易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李晓东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3625号原告成都市新易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双流县。法定代表人苗柏林,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晓东,男,汉族,1977年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身份证号码:。原告成都市新易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新易居公司)诉被告李晓东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媛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淑芳、人民陪审员钟明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苗柏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晓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新易居公司诉称,2012年2月20日,被告经原告提供居间服务,出售了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南段1167号1栋1单元30层6号住宅一套。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3年4月12日向原告支付佣金165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拒绝支付。为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佣金1650元及违约金3712元。被告李晓东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0日,原告作为经纪方与作为卖方的被告、买方的案外人龙霁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主要约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经纪方居间服务,就双方买卖房屋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卖方房屋坐落在成都市劲松社区(该房屋所属楼盘城南DOWNTOWN,幢号:1-1,楼层:30,房号:6),建筑面积为56.78平方米,产权性质为住宅,所有权人为李晓东,目前按揭;该房屋成交价为33万元;基于经纪方提供的居间服务,买方应向经纪方支付佣金5500元,卖方向经纪方支付佣金3300元,上述佣金在公证时支付50%,递件成功当日支付50%给经纪方;卖方逾期支付佣金,每逾期1天,按未付佣金的0.5%向经纪方支付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650元佣金。该房屋在2013年4月12日已经过户登记至案外人龙霁虹及其共同共有人陈继民名下(权2303966),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剩余的1650元佣金。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本案待证事实,故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及案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合同书对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及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之间的居间服务合同关系均作出了约定,其实质包含了两个合同关系。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居间服务合同关系,上述合同书中载明被告向原告支付完毕佣金即居间服务费的时间在“递件成功当日”,根据合同目的解释,该日期应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接受并同意办理被告与案外人递交的房屋过户登记材料之日。由于该房屋在2013年4月12日已经转移登记至案外人龙霁虹等名下,被告支付佣金的时间已经界至。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已经构成了违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1650元佣金及违约金的诉请予以支持。对于违约金的金额,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为每日1650*0.5%=8.25元,从2013年4月12日至原告起诉之日2014年7月28日经过了471日,共计3885.75元,原告仅诉请3712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晓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新易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佣金1650元及违约金3712元。如果被告李晓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晓东负担(该款原告成都市新易居房产经纪有限��司已预交,被告李晓东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成都市新易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媛媛人民陪审员 杨淑芳人民陪审员 钟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狄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