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0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陕西金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飞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金磊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飞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01349号原告陕西金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高陵县药惠管委会银王村五组。法定代表人李卫国,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兴,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飞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六路银池品智天下第1幢。法定代表人白凤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磊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飞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金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金磊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金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87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5750元,退回2875元)。审 判 长 王 泽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戈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