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商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宁夏通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侯德富、代光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通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侯德富,代光成,王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商初字第115号原告宁夏通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何慧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传钊,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德富,男,196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木兰县。被告代光成,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被告王东,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通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侯德富、代光成、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需补充证据,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通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通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1元,减半收取1505.5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宁夏通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楠人民陪审员 许元泉人民陪审员 汪少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