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陈小春与梁海珍、曾建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春,梁海珍,曾建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陈小春。委托代理人卢水全,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海康,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海珍。被执行人曾建珲。申请执行人陈小春与被执行人梁海珍、曾建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梁海珍、曾建珲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陈小春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为方便本案的执行,避免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海珍、曾建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47269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圣富审判员 黄冰武审判员 罗正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徐林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