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01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长沙开福农村合作银行黄兴路支行与长沙市美轩印务有限公司、长沙宏顺精品印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1970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开福农村合作银行黄兴路支行。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长沙市美轩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被执行人长沙宏顺精品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被执行人车某某。被执行人林某。申请执行人长沙开福农村合作银行黄兴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长沙市美轩印务有限公司、长沙宏顺精品印务有限公司、车某某、林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二初字第020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沙市美轩印务有限公司、长沙宏顺精品印务有限公司、��某某、林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美轩印务有限公司、长沙宏顺精品印务有限公司、车某某、林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65万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志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