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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俞兴龙非法拘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俞兴龙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27号罪犯俞兴龙,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衢州市人,住衢州市衢江区,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杭西刑初字第4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俞兴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现已实际执行三年四个月。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俞兴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主动参加公益劳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2013年度受到监狱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俞兴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俞兴龙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俞兴龙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9月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