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门工商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海门市利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南通晴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门市利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南通晴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门工商初字第00014号原告海门市利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解放东路340弄41-1号。法定代表人钱志冲,总经理。被告南通晴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天补镇彦英村1组。法定代表人熊小元。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海门市利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晴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门市利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施俊峰代理审判员 桑林龙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唐子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