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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曾利金融借款合同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82号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谢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鲥,男,该社职工。被告曾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曾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曾利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谭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