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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恢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莉与杨晓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莉,杨晓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恢字第604号申请执行人:王莉,女。被执行人:杨晓国,男。申请执行人王莉与被执行人杨晓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2011)庄民初字第5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1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欠款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54元,执行费2328元(未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杨晓国欠申请执行人王莉149000元及利息(包含自2010年2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的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4元,执行费2328元。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0000元,2015年2月12日前给付19000元,余款100000元及利息20000元于2015年9月1日前付清。余利息(包含自2010年2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如逾期履行则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上述欠款及利息由宫晓丽担保偿还。案件受理费1854元,执行费232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玉林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代理审判员  王颢燃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