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郴民一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嘉禾县山窝庄煤矿与雷桂彬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省嘉禾县山窝庄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民一终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嘉禾县山窝庄煤矿,住所地湖南省嘉禾县肖家镇。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义江、李天友。委托代理人李建林,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雷桂彬),男。上诉人湖南省嘉禾县山窝庄煤矿(以下简称山窝庄煤矿)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一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窝庄煤矿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窝庄煤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南省嘉禾县山窝庄煤矿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已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斌海审 判 员  杨利平代理审判员  邵毅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道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