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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执字第00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武生,徐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0153-3号申请执行人:张武生,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徐金花,女,195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3)庐江民一初字第021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金花价值275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革会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房希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