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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一终字第0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梁秀艳与魏宏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宏波,梁秀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一终字第015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宏波。委托代理人杜丽娜、齐凯欣,河北宏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秀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38号。负责人魏丙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立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魏洪波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民一初字第00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民一初字第008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秀云代理审判员  寻 亚代理审判员  李 曼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