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执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苏炳轩与李学成、徐淑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炳轩,李学成,徐淑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95-1号申请执行人苏炳轩,男,生于1954年8月24日,汉族。被执行人李学成,男,生于1951年5月13日,汉族。被执行人徐淑容,女,生于1971年,10月5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05)仁寿民初字第1042号苏炳轩与李学成、徐淑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扣划了李学成的银行存款27800元,申请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仁寿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喻建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吕廷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