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戴某与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84号原告:戴某,无固定职业。被告:费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以已与被告费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审 判 员 厉国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任俊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