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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戴某与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84号原告:戴某,无固定职业。被告:费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以已与被告费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审 判 员 厉国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任俊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