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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文某某诉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230号原告文某某,女,生于1971年2月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建勇,系四川子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某,男,生于1968年10月2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文某某诉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诉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晓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何冰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