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下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伟军、林瑶与林瑶、林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军,林瑶,林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下商初字第10号原告:王伟军,农民。被告:林瑶,农民。被告:林凯,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军诉被告林瑶、林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军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伟军要求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伟军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卓春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成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