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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下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伟军、林瑶与林瑶、林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军,林瑶,林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下商初字第10号原告:王伟军,农民。被告:林瑶,农民。被告:林凯,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军诉被告林瑶、林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军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伟军要求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伟军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卓春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成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