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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繁民一初字第0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芜湖市宸宇电线电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繁昌县国土资源局、繁昌县孙村镇人民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宸宇电线电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繁昌县国土资源局,繁昌县孙村镇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繁民一初字第01448号原告:芜湖市宸宇电线电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法定代表人:汪先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大东,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昊,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繁昌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繁昌县。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强,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繁昌县孙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刘斌,该镇镇长。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芜湖市宸宇电线电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繁昌县国土资源局、繁昌县孙村镇人民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芜湖市宸宇电线电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6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芜湖市宸宇电线电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维贵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董娟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