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茜与贡长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茜,贡长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王茜,个体户。被执行人:贡长庚,退休职工。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天民一初字第013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贡长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贡长庚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贡长庚在银行名下的存款人民币10417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郭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