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李强与刘小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刘小文,王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1174号申请执行人李强。被执行人刘小文。第三人王利平。系刘小文之妻。本院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15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小文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强申请把被执行人之妻王利平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王利平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王利平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强清偿债务127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霞审 判 员 范国宏审 判 员 赵排富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