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民初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广西南宁丰润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钟华恒诉被告广西柳州瑞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直达客运分公司、被告林海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南宁丰润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钟华恒,广西柳州瑞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直达客运分公司,林海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民初字第1627号原告广西南宁丰润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南梧路316号。法定代表人韦文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钟华恒,司机。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蓝文雄,广西南宁丰润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广西柳州瑞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直达客运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柳邕路73号。负责人杨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彦合,该公司职员。被告林海贵,司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南支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河西路13号西环大酒店三楼。负责人林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昌洲,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南宁丰润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钟华恒诉被告广西柳州瑞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直达客运分公司、被告林海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南宁丰润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钟华恒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西柳州瑞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直达客运分公司、被告林海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南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作为本案当事人,在未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其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南宁丰润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钟华恒撤回对被告广西柳州瑞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直达客运分公司、被告林海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南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3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19元,由原告广西南宁丰润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钟华恒负担。审 判 长 覃初东人民陪审员 周 璇人民陪审员 覃姣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覃欧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