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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汀执行字第9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李雄雄与刘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雄雄,刘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964-1号申请执行人李雄雄,男,1984年11月3日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刘福荣,男,1964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汀民初字第15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福荣在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人民币1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