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法民三保字第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9-05-24
案件名称
昆明吉汇商贸有限公司与昆明浩瀚龙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昆明吉汇商贸有限公司;昆明浩瀚龙橡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法民三保字第04号原告昆明吉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董家湾东庄片区上东城****。法定代表人刘燕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侯雄伟,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浩瀚龙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拓东路集成广场G段**1—**法定代表人钟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昆明吉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浩瀚龙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2201800元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自有资产2201800元作为担保。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昆明浩瀚龙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价值人民币22018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新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赵文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