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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执行字第7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厦门桦威眼镜零���企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桦威眼镜零件企业有限公司,厦门威柔力光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行字第783-2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桦威眼镜零件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秀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靖、黄捷,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威柔力光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信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厦门桦威眼镜零件企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威柔力光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21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8���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查无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另查明,被执行人已将租赁的厂房及综合楼清空交付申请执行人,而被执行人因经营亏损,欠了许多债务,已停止经营,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荣雄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