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田坚与郑三妹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坚,郑三妹,方爱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田坚。被申请人郑三妹。被申请人方爱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三妹、方爱梅的银行存款62500元或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刘 沫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倪宏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