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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郭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武刑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武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武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武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武川院公诉刑诉(201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7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去都林旅店准备住店,在等待期间发现被害人夏某某的手机放在床上,趁其不注意将手机盗走后离开旅店。2013年6月19日,被告人郭某某委托同乡王某某将被盗手机归还被害人夏某某。经武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2915.50元。武川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被盗手机照片、受案登记表及报案材料、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夏某某陈述、证人王某某证言、票据一张、鉴定意见、被害人夏某某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材料。武川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走他人物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郭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也没有自行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7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去都林旅店准备住店,在等待期间发现被害人夏某某的手机放在床上,趁其不注意将手机盗走后离开旅店。2013年6月19日,被告人郭某某委托同乡王某某将被盗手机归还被害人夏某某。经武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2915.5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盗手机照片。证明被盗手机的形状及特征。质证意见:被告人无异议。2、受案登记表及报案材料。证明案件事实发生的情况。质证意见:被告人无异议。3、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郭某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质证意见:被告人无异议。4、被告人郭某某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郭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质证意见:被告人无异议。5、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被告人已将手机归还给被害人。质证意见:被告人无异议。6、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证明被害人手机被盗的过程以及被告人在都林旅店等待住店时没有住店并将被害人手机拿走的事实。质证意见:被告人无异议。7、票据一张。证明被害人购买手机的事实以及OPPOX909手机属于被害人的事实。质证意见:被告人无异议。8、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盗窃手机的过程以及已将盗窃手机归还给被害人的事实。质证意见:被告人无异议。9、鉴定意见。证明被盗手机价值。质证意见:被告人无异议。10、被害人夏某某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郭某某是当日准备住店然后又离开,最后盗窃被害人手机的人。质证意见:被告人无异议。被告人郭某某没有证据向法庭出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互相印证,一致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窃取财物后在较短时间内主动将被盗物品归还被害人,且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赵建孝审 判 员  李 磊人民陪审员  王剑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巩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