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中民二终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新疆贴心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与昌吉州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贴心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昌吉州人民医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中民二终字第4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贴心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法定代表人:艾开木.努拉洪。委托代理人:阿不都热依木.依明江,新疆苏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吉州人民医院,住所地:昌吉市法定代表人:程江,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君,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贴心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3)昌民二初字第905号的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疆贴心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阿不都热依木.依明江及被上诉人昌吉州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刘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昌吉市人民法院(2013)昌民二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昌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季 生代理审判员 何 辉代理审判员 孜来汗.司马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马 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