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开法民二初字第3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邝钦让与冯继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钦让,冯继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开法民二初字第316-2号原告邝钦让,男,193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泉、梁艳美,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继君,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劳伟文,广东潭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邝钦让诉被告冯继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邝钦让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钦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85元减半收取5192.5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共9212.5元,由原告邝钦让负担。审 判 长 梁锦维审 判 员 梁治平人民陪审员 张荫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邓定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