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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邢建涵与龙口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建涵,龙口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烟行初字第7号原告:邢建涵。被告:龙口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龙口市港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韩世军,市长。原告邢建涵诉被告龙口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审 判 长  尹鹏亮审 判 员  张磊玉人民陪审员  于 一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闫彩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