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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特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李某某宣告失踪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宁民特字第16号申请人唐某某,男,200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新宁县。法定代理人唐长庆,男,194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系申请人祖父。被申请人李某某,女,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申请人唐某某要求宣告李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唐某某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其父亲唐宴祥2004年4月16日去世后,母亲李某某在同年离家出走,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消息,也没有与家庭取得任何联系。唐某某一直跟着爷爷奶奶生活成长,家庭经济十分困难。被申请人李某某于2004年外出,下落不明至今已达十年之久,故请求宣告李某某失踪。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李某某,女,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申请人唐某某的母亲。2004年4月16日,申请人之父唐宴祥因河水溺亡,母亲李某某在同年离家出走,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消息,也没有与家庭取得任何联系。唐某某一直跟着爷爷奶奶生活成长,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9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某某于2004年离家出走至今已超过两年。经本院发出公告寻找李某某,公告期三个月已满,至今杳无音信,下落不明。新宁县飞仙桥乡人民政府、飞仙桥乡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予以证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松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