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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申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王学银与王华、王宏等赠与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学银,王华,王宏,王颖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申字第1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学银,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春江,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华,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颖,农民。三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贾秀芹,农民。再审申请人王学银因与被申请人王华、王宏、王颖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唐民四终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学银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王华、王宏、王颖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王学银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王学银所提被申请人占有使用房屋不是其自愿赠与的理由,经查,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只要受赠人在赠与人撤销该赠与之前接受赠与,赠与合同即成立。王学银是在被申请人占有赠与房屋并对房屋进行翻建后才发出撤销赠与通知书,故该赠与合同已经依法成立。王学银所称被申请人系通过不正当途径拿到赠与协议的理由,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学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学银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秀敏代理审判员  杜 倩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单征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