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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志东与王振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东,王振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087号原告李志东。委托代理人李继忠。被告王振宇。委托代理人李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东与被告王振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东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李志东负担。审 判 长  赵方栋人民陪审员  赵 莲人民陪审员  范立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邓俊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