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黑执二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雷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雷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黑执二字第0040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57年5月4日生,汉族,住址黑山县。被执行人雷某某,男,1964年7月12日生,住黑山县。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65年1月9日生,汉族,现住黑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诉被执行人雷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4)黑民二初字第01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左荣新审判员 王立新审判员 刘永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