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骆礼超诉甘立波、甘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礼超,甘立波,甘立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104号原告骆礼超,男,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现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甘立波,男,汉族,贵阳市息烽县人,住贵阳市息烽县。被告甘立梅,女,汉族,贵阳市人,住贵阳市小河区。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骆礼超诉被告甘立波、甘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礼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80元,减半收取714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张 霞人民陪审员 吴久龙人民陪审员 陈能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