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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执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庄石陈与被执行人钟德华、郭炳南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石陈,钟德华,郭炳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执字第1458号申请执行人庄石陈,男,汉族。被执行人钟德华,男,汉族。被执行人郭炳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庄石陈与被执行人钟德华、郭炳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96606.82元及利息(另计),诉讼费575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本院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卢东明审判员  肖志明审判员  纪汉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建新 微信公众号“”